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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7195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肄业,住浙江省磐安县**街道**小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5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19时12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饮酒后且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照三轮电动车从磐安县安文街道新兴街往九峰路方向行驶,途经磐安县安文街道九峰路转盘处时被磐安县公安局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陈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202mg/100mL;经抽取血样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8mg/100ml。经鉴定,陈某某驾驶的车辆符合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的标准定义,属机动车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等;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妮娜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5798****;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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