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检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71********,汉族,小学,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七里桥镇龙口**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本院对其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14时0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祁阳县七里桥镇驶往祁阳县城方向,当车辆途经祁阳县**路地段时,被祁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被告人拒绝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后被带至祁阳县中医院抽血备检。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60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资料、驾驶人员查询结果、查获现场照片及抽血备检照片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燚
检察官助理:胡亚军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鉴定人的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