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诉刑诉〔2019〕31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闽侯县,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8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车号为闽******的小型轿车,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附近出发,沿首山路、南二环路由东往西行驶至福湾路福湾高架桥连接线路段时,被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设卡盘查的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08.1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户籍信息,身份证复印件,酒精吹气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性质说明;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吹气照片,现场抽血照片;
5.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家兴
2019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
2.案卷证据和材料1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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