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2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福建省福州市**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23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闽******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福州市晋安区秀峰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泰禾广场路段时,与闽******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民警到场处置时发现被告人陈某某存在酒后驾驶嫌疑,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96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福州市晋安区新店卫生院进行血样提取,并将提取的血样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16.38mg/100ml。经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晋安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造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机动车详细查询结果、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取保候审人材料、交通事故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童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0】醇鉴字第5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16.38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游晓敏

检察官助理:陈心怡

2020720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