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25196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出生地福建省霞浦县,户籍地、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路**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悬挂三元临时G****号两轮车辆沿三明市三元区沙洲路由**酒店方向往客运站行驶,行驶至复康路口地段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查获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2.49mg/100ml;被查获时所驾驶的两轮车辆属于机动车中的两轮摩托车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实有人口详细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查获照片、车辆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医务人员抽取血样告知书、提取血样照片、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凭证、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表等书证;2.证人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福明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三明市三元区**路**幢**室,联系电话13950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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