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仙游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22时28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闽B*****号牌二轮摩托车,行经仙游县**镇306省道36KM+200M路段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89.99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0月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等笔录:仙游县公安局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件现场调查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乙醇含量为189.99mg/100ml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朝鹏

检察官助理:郑昇莹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