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0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弄路**弄**号**室,现住周宁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晚,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浙******号小型轿车,从位于周宁县**镇**村的住处出发,沿七步镇溪头村、溪头村与高速路连接线、纵三线、仙溪加油站、兴业街,行驶至兴业街与东市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48.85mg/100ml。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规劝涉嫌诈骗的在逃人员陈某向周宁县公安局七步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周宁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陈某某规劝在逃人员陈某向周宁县公安局七步派出所投案的相关文书、材料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正扬所〔2020〕醇检字第1086号鉴定意见书;
4.周宁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5.周宁县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浙******号小型轿车的行驶轨迹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规劝其他犯罪嫌疑人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生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于住处,联系电话13818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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