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尤溪县**村**号,现住福建省尤溪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日和同年11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其朋友刘某某位于尤溪县**街家中喝了一些酒。次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闽******号牌小型轿车,载乘刘某某、陈某甲由尤溪县**街往西城镇七尺村方向行驶,途经尤溪县西城镇卜石洋(省道S215线88km+600m)路段时,车子驶出路面碰撞路外菜地后侧翻回省道,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果。同日2时30分,被告人陈某某在尤溪县总医院提取静脉血样。同年1月9日,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8.0mg/100ml。同年1月10日,经尤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1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事故现场自动向尤溪县公安局民警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委托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发还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闽晟蓝司鉴所[2020]醇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尤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且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爱梅

检察官助理李晓敏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尤溪县**村**号(联系电话:1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