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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公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1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为柘荣县,户籍地为柘荣县**乡**村**号,现住柘荣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于同年2月25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报废的闽******号两轮摩托车由柘荣县医院往上城社区方向行驶时,途经上桥路与河滨东路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闽******号两轮摩托车照片。

2.被告人陈某某户籍证明、柘荣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柘荣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等。

6.柘荣县公安局提取的现场执法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祖建

2020年3月5日

检察官助理:林家栋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1390503****。

2.案卷材料壹册、光盘叁张。

3.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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