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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溪县**镇**村**号,现暂住福建省沙县**路**号。因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15年6月2日被南平市延平区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7日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8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被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沙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1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从其租住的沙县**路**号**房至沙县**路**号足浴店。因与足浴店老板邓某某发生冲突,被民警带至沙县公安局凤岗街道派出所,经邓某某举报,民警发现被告人陈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于是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经检测,其呼气式酒精含量为226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某带至沙县总医院交由医务人员提取血样并送检。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的全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4.38mg/100ml,属醉酒。

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无驾驶资格且有前科劣迹,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饶炳基

检察官助理:林廷晹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福建省沙县**路**号住处候审。联系电话13860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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