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021977********,汉族,中专技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镇**村**路**号,现住福建省漳平市**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闽******二轮摩托车后载陈某某从漳平市菁城街道凯源小区GN2区出发,沿景弘支路、东环路往漳平市菁城街道万城方向行驶,途经漳平市**街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带陈某某到漳平市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00.19mg/lOOml血。
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漳平市公安局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漳平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调查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等检查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又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福财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福建省漳平市**街道**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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