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二部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工作,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闽侯县**街**座**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8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号的小型轿车,行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鳌峰大桥南桥头时被民警抓获,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1.8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驶证照片、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道路属性情况说明、户籍信息;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傅桢桢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闽侯县**街**座**单元。
2.案卷证据和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