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址及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路**号**花园**座**梯**单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2月5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0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轿车在福州市连江路与国货路交叉路段停车等红绿灯时睡觉,经群众举报,民警到现场处置时发现被告人陈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民警将其带到福州市晋安医院抽血,并将抽取的血样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94.28mg/100ml血。
2020年2月4日02时33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福州市连江路与国货路交叉路段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记录、驾驶证复印件、到案经过、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0】醇鉴字第12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曾因危险驾驶被判过刑,又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发德
检察官助理:陈心怡
2020年3月27日
附注: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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