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福清市**镇**村**号家中饮酒后,驾驶闽A5****号普通两轮摩托车至福清市**街道**路**小区门口路段时,碰撞停靠在路边的闽AD1****号小型轿车车身后侧,致两车不同损坏及其本人受伤,后被到场的公安民警查获。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对方损失。经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陈某某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19.0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普通两轮摩托车、小型轿车;
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收条;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行驶路线图、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雯
2020年6月10日
附注: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8084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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