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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95********,汉族,初中文化,厨师,户籍在福鼎市**镇**村**号,住福鼎市**街道**村**号。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其朋友夏某某在福鼎市一中桥附近的**店内喝酒。同日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号小型轿车跟随夏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从福鼎市一中桥往海口路方向行驶。行经福鼎市海口路**号门前路段,夏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行人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陈某某将驾驶的小轿车停放在路边,并将伤者送至福鼎市医院。后民警至福鼎市医院调查该起交通事故时发现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45mg/100ml。

2020年10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闽******小型轿车;

2.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福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福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陈某某提供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宁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夏某某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

5.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闽正扬司鉴所[2020]醇检字第11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鼎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

6.公安路面监控视频、福鼎市公安局制作的光盘制作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之后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文绮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鼎市**街道**村**号,联系电话13055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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