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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63********,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现任科左后旗**镇**嘎查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镇,现住通辽市科左后旗**镇**嘎查**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丰田牌小型轿车(辽M*****号)沿464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公里附近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2019年8月8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8.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查获记录、犯罪嫌疑人归案说明、现场酒精检测报告单、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附采血照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明、血视频截图等;

2.证人栾某某、包某某、白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意见书通秉司鉴〔2019〕酒鉴字第1828号检验意见书;

5.视听资料:询问光盘1张、查获光盘1张、抽血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经科左后旗司法局进行社会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陈某某可以适用非监禁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春阳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页材料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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