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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突检一部刑诉〔2020〕Z1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4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住突泉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被突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突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蒙F*****号牌小型轿车,沿突泉县309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突泉镇北厢村村部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9.7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

3.酒精检测报告;

4.户籍信息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突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焕君

检察官助理:乔昱晗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电子卷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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