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5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张兴武,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米易县攀莲镇一小方向沿河滨路往米易县一桥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米易县河滨路华天酒店叉路口处时,与其车行方向前方正在掉头的由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川******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陈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被120救护车送往米易县人民医院治疗,交警在米易县人民医院对其进行了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138.3mg/100ml,随后对其人体血样进行了提取并送检(编号:MY51042120190151)。2019年7月25日,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血样中血液酒精含量为152.5mg/100ml。2019年7月31日,经米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甲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及现场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代惟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522578****。
2.侦查卷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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