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某某,现住河源市源城区**路。因本案于2020年8月21日被紫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紫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08月03日凌晨,醉酒后驾驶粤LM****号牌小型轿车从紫某某城往河源市区方向行驶,行至**镇**村路段(G355国道807KM+900M)时,在其后方同方向行驶的(粤P0****号牌)货车追尾碰撞其驾驶的粤LM****号牌小型轿车,后该货车接着与停放在路边的(粤PM****号牌)小轿车、路边的一棵树及房屋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三车、周某某房屋及一棵树受损、货车司机钟某乙重伤二级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应负此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14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警情信息表、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扣押清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疾病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信息查询、户籍信息等。
2.被害人陈某某、周某某、钟某甲、钟某乙、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
6. 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兆廉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20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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