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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二刑诉〔2020〕134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8111992********,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浙江省江山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浙H*****小型普通客车从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鉴湖景园驶往华舍街道龙湖原著。当日5时17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车沿钱陶公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华舍街道小坂桥时,与同向前方由杜某甲驾驶并载有刘某某的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二人轻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赔偿二被害人并获得谅解。

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mg/mL。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发还凭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保险单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医疗诊断证明书,价格评估结论书,委托书,人口信息资料,协议书及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乙、郑某某、林某某、周某某证言,归案经过及情况说明;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伤势鉴定书、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勘验照片,酒精检测单;

6.视听资料:监控、执法、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一般交通事故,致二人轻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新宇

                                  检察官助理:陈维鑫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875896****;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卷、检察卷壹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4. 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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