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涪检一部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93********,汉族,大专,自由职业,户籍地四川省平武县**镇**号**栋**单元**楼**号,现住绵阳市经开区**郡**栋**楼**号。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凌晨0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川BC****号小型普通客车搭乘女友张某甲沿绵阳市涪城区剑南路西段由西向东行驶至绵阳市电业局地段时,与前方等信号灯通行的张某乙(男,55岁,本案被害人)驾驶的川BC4179号小轿车搭载崔某某(男,57岁,本案被害人)追尾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崔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干警现场对被告人陈某甲呼气式酒精检测,浓度为110mg/100ml。后将其带至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抽血备检。
经四川民生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甲的血液检测出的乙醇浓度为109.2mg/100ml。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张某乙和崔某某,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被害人张某乙、崔某某的陈述;
3. 证人张某甲的证言;
4.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 鉴定意见;
6. 视听资料;
7. 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敏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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