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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Z15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63********,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为广东省翁源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翁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凌晨0时19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粤F*****普通二轮摩托车辆从龙仙镇朝阳广场往田心村自家方向行驶,途经建设二路供电局门口路段时,车辆突然失控跌倒在地,路人报警,120医务人员赶到后及时送至翁源县人民医院治疗,交警到达现场处置后赶赴到医院由医务人员对陈某某抽血取样,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韶关分所鉴定并出具粤南韶[2020]毒鉴字第23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陈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3.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等工作笔录;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审查起诉阶段,在值班律师的在场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育兰

检察官助理:刘素晶

2020年8月6日 

附:随起诉书移送案件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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