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舞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1197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舞钢市**局职工,住河南省舞钢市**街道办事处**路**号院。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舞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舞钢市朱兰福田时代广场门前路段,撞住被害人陈某甲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豫******号小型轿车,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舞钢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陈某甲达成谅解协议。
2020年10月3日,经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检验,从送检的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74.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机动车以及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舞钢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永强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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