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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07年3月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壹拾柒日罚款贰仟贰佰元因本案,于2020年1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未随车携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浙C91****小型轿车,由苍南县灵溪镇某某路“东方魅力KTV”旁停车场往灵溪镇河滨东路方向行驶,当日2时28分许,途经苍南县灵溪镇某某路与**东路交叉路口旁路段,被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规定,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记录、呼气酒精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酒后驾驶核查记录、在逃人员网上核查记录、违法犯罪前科核查记录、病历;

2.证人证言:证人陈武钢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秀华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在家(联系方式:***********)。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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