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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75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031972********,汉族,初中文化,苏州市**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本市姑苏区**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路**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21时25分至22时28分,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8****非营运小型轿车,从本市胥江路香雪海饭店附近出发,送证人费某某至新区找朋友。因未找到,遂驾车返回,途经南环快速路,至南环快速路长吴路出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陈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口信息、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邢某某、费某某、蔡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测试笔录、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玺

2020年10月27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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