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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二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15时5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鄂D****1小型普通客车沿荆州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门前路段时,被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的执勤民警李某某、刘某某等人检查发现有酒后驾驶嫌疑,随后对其现场使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142.0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提取静脉血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2.呼吸酒精测试报告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3.抽血、送检照片等电子数据;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佩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972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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