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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67********,蒙古族,高中文化,个体,内蒙古莫旗人,现住莫旗**镇**北路**巷**号**白钢铁艺制作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莫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2020年4月14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蒙A*****号绿色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在莫旗尼尔基镇车管所附近驾驶时,被莫旗公安局巡逻路检的工作人员查获,经齐齐哈尔市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80.33mg/100ml。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4月21日被传唤到案,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海岩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莫旗**镇**北路**巷**号**白钢铁艺制作室。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随案移送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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