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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莱阳市**镇**村**号。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1月17日13时许,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电动轿车沿莱高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镇超市门口驶入逆行车道,撞上蓝某某驾驶的鲁******小型客车。经检验,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1.36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经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蓝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前科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克清

检察官助理刘璐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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