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电动轿车行驶至定陶区兴华路铁路地下桥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电动轿车属于机动车之汽车范畴,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测试单、抓获经过等;2.鉴定意见: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3.被告人陈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查获、抽血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赵忠民
2020年4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_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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