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001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02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E*****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县老铁烧烤饭店门前时,被蒲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区三中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229.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现实表现证明等;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酒精浓度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交通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文峰
2020年12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