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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001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组,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02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E*****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县老铁烧烤饭店门前时,被蒲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区三中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229.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现实表现证明等;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酒精浓度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交通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文峰

2020年12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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