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蓬检一部刑诉〔2020〕65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3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住蓬安县**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2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D*****号轻型普通货车从蓬安县交警大队外出发,当车辆行驶至蓬安县文君路金色东华小区外路段时,与唐某某驾驶的川RA****号小型普通客车(搭乘吴某某)相撞,造成吴某某受伤和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蓬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到事故现场后发现陈某某涉嫌酒后驾车,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97.3mg/100mL ,后民警将陈某某带至蓬安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检验,陈某某血液样品中的乙醇含量为212.9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罪,已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并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依法从重处罚;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陈某某已向被害人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宽处罚。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和元

(院印)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其住所,联系电话:18072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