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6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住襄城县*******村。2019年5月2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20时59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豫K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襄城县回族镇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149.16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供述;
2、 证人证言;
3、 鉴定意见;
4、 书证;
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激涛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襄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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