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安检刑诉〔2020〕51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身份证编号6101211992******,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取保候审。2010年3月9日,陈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本案由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18时30分,被告人陈某某和朋友在长安区哈力买卖提烤肉店吃饭喝酒。25日00时53分许,陈某某驾驶陕A*****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长安区神舟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神舟四路与航开路十字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20】5383号鉴定意见证实:陈某某的血醇浓度为83.55mg/100ml。陈某某对其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等书证;
2、指认笔录;
3、血醇鉴定意见;
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静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侦查卷宗2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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