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7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住高陵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19时3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甘E****3的小型客车,沿西安市高陵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长庆西路加气站路口时,与被害人许某甲驾驶的川R****9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许某甲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被告人陈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后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时的血醇浓度为143.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酒精检测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等;2.证人许某乙、郝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许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张柱军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电子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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