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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77********,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县**镇**村,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3月23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控事实

2020年03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豫K*****小型普通客车车沿许昌市建安区311国道由东向西行驶,当时行驶至许昌市建安区椹涧超限站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被告人陈某某每100ml血液中含乙醇116.54mg。

证据种类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建议审判程序

           速裁程序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副检察长:卢慧华

检察官助理:杜改改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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