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77********,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县**镇**村,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3月23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
指控事实 |
2020年03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豫K*****小型普通客车车沿许昌市建安区311国道由东向西行驶,当时行驶至许昌市建安区椹涧超限站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被告人陈某某每100ml血液中含乙醇116.54mg。 |
证据种类 |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
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建议审判程序 |
速裁程序 |
量刑建议 |
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
被告人意见 |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
副检察长:卢慧华 检察官助理:杜改改 2020年9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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