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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41984********,汉族,大专毕业,中共党员,许昌市**工作人员,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9年9月18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晚上22时22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豫K*****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许昌市魏都区**路******小区出发,行驶至许昌市示范区**大道与**路交叉口北100米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被检测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75.5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某某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路**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5********)。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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