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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镇**村**组**号,住贵州省仁怀市**街道办事处**。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7月17日被仁怀市人民法院(原仁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贵CA****号小型轿车由仁怀市大坝镇往蓉遵高速仁赤段大坝收费站方向行驶,20时许,当其驾车行驶至大坝收费站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并对陈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2mg/100mL,民警遂立即将陈某某送往仁怀市中医院抽取血样。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58.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陈某某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个人电子档案、贵CA****号小型轿车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轿车查询件、调取判决书复印件的函、刑事判决书、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查获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护士资格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决定书;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5.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存在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陈某某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7月17日被仁怀市人民法院(原仁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请在量刑时予以考虑;(2)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陈某某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治刚

检察官助理 李光灿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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