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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000000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乡**村**组。住六枝特区**街道**路**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无牌红色广州五洋电动三轮车,由水城方向沿六枝特区贵烟线往安顺方向行驶,行驶至贵烟线169公里300米处(小地名四角田桥路段)时,与对向正常行驶的曹某某驾驶的贵B****2号轻型普通货车碰撞肇事,造成两车轻微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2月19日,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某血样进行酒精浓度检测,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96.4mg/100ml。2019年12月23日,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依法扣押的肇事车辆;2.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人血样鉴定意见、肇事三轮车属性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厚维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建议六枝特区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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