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92********,苗族,大学本科文化,台江县**局职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台江县,住凯里市**路**号**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贵H7****号小型汽车从台江县上沪昆高速公路往凯里方向行驶,22时36分许,当车辆行驶至沪昆高速公路1671公里200米(小地名:凯里东收费站)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将其带至贵州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翁义病区)抽取血样。经贵州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乙醇含量为142.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还有以下量刑情节:1、其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2、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敏
检察官助理 陈迤昕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86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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