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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00000010号 

被告人陈某某,性别: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安龙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安龙县戈塘镇鲁沟村街上往安龙县戈塘镇鲁沟村金矿路口方向行驶。16时23分,行至册盘线83公里300米处时,被安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戈塘派出所交警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57.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黔西南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未依法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亚娟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贵州省安龙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10625****

2.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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