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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施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31995********,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施秉县**镇**村**组,住施秉县**镇**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施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6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施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驾驶贵H****0小型普通客车沿五甘线由施秉县城关镇迎宾大道往镇远县方向行驶,1时30分,行至五甘线85公里200米(小地名:绿岛国际后面)三岔路口路段时,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致使所驾车辆与由施秉县**镇绿岛国际小道往迎宾大道方向未减速靠右行驶的杨某某驾驶的贵H****2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车杨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施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甲、杨某某两人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07.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罗某某、刘某某、陈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杨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黔东南)公(司法)鉴(理化)字[2019]J2153号检验报告;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舒燕平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在家(联系方式:13885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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