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8********,汉族,初中文化,贵州**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人,户籍地址福建省长乐市**镇**村**号,现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本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桂AUN***号小型轿车从毕节市七星关城区百里杜鹃路“皇家国会KTV”经碧阳大道往同心立交桥方向行驶,行驶至碧阳大道兰乔圣菲建材城路口处时,将车停在道路中间车道睡觉,被正在执勤的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特巡警队员发现,特巡警队员敲其车窗要求接受检查时,陈某甲驾驶桂AUN***号小型轿车向右前方行驶,并冲上人行道。随后,陈某甲将车倒回公路路面并驾车左转往兰乔圣菲小区方向行驶,刮擦到行驶中的一辆出租车、一辆二轮电瓶车、一辆小型轿车,造成三辆车不同程度受损,最后因与一辆对向驶来的轿车对撞而停下,停车后陈某甲下车并立即往兰乔圣菲小区内逃跑,被特巡警队员在该小区内水池旁抓获。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0.04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协议、谅解书、任命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陈某乙、聂某某、林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勘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青
2020年7月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7601****。
2.案卷共计3册(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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