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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8********,汉族,初中文化,贵州**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户籍地址福建省长乐市******号,现毕节市七星关区**小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年12月31日本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不批准逮捕,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桂AUN***号小型轿车从毕节市七星关城区百里杜鹃路“皇家国会KTV”经碧阳大道往同心立交桥方向行驶,行驶至碧阳大道兰乔圣菲建材城路口处时,将车停在道路中间车道睡觉,被正在执勤的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特巡警队员发现,特巡警队员敲其车窗要求接受检查时,陈某甲驾驶桂AUN***号小型轿车向右前方行驶,并冲上人行道。随后,陈某甲将车倒回公路路面并驾车左转往兰乔圣菲小区方向行驶,刮擦到行驶中的一辆出租车、一辆二轮电瓶车、一辆小型轿车,造成三辆车不同程度受损,最后因与一辆对向驶来的轿车对撞而停下,停车后陈某甲下车并立即往兰乔圣菲小区内逃跑,被特巡警队员在该小区内水池旁抓获。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0.04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协议、谅解书、任命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陈某乙、聂某某、林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勘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青                                  

2020年7月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7601****。

2.案卷共计3册(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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