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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址贵州省绥阳县**镇**村**组**号,现住地址贵州省绥阳县**市场**汽修旁。2017年3月12日,陈某某因吸食毒品被绥阳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12月25日,陈某某被绥阳县公安局依法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4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日22时,被告人陈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贵CY****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某某,从绥阳县幸福大道往绥阳县解放中路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绥阳县诗乡大道路段处时,被绥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开展专项行动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5.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归案情况、户籍信息、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遵)公(司)鉴(理化)字[2020]584号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肖长激

检察官助理 游廷廷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96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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