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阳市乌当区**路**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马骏,贵州教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阳市公安局以筑公(交)诉字〔2020〕2470号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的被告人陈某某危险驾驶案,由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贵A****J小型轿车由贵阳市乌当区创业路往新庄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乌当区五福路与新庄路交叉口10米处时被设卡民警查获,经民警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6.8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某带至贵阳市乌当区人民医院抽血取样并送检。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筑公交鉴(理化)字〔2020〕1016号;
4.视听资料:查获经过及抽取血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交通管理规定,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对公共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隐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洪正仙
检察官助理 黄 蓉
2021年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6509****;
2.文书卷1册,证据卷1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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