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21983********,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镇**组,现住贵阳市花溪区**。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月13日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贵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1日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改变管辖,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9日交办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酒后驾驶贵A****J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云岩区中山西路恒丰步行街路段时与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贵J****1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两车受损。后交警在对该起事故处置过程中发现陈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70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医院抽血检验。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4.9mg/100ml,超过80 mg/100ml的限定值,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吴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当事人血样(尿样)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报告;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危害公共安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两车受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尹露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38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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