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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54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1993********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乡**村**组**号附**号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栋**单元**。2010年在贵阳市云岩区因为犯盗窃罪被判少管8个月,2013年因吸毒在桐木岭戒毒所戒毒2年。2020年62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本院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移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管辖规定,于同年9月27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5时2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证且饮酒的情况下驾驶贵A2****号小型轿车在贵阳市南明区中华路诺富特酒店路段与朱永光驾驶的贵A0****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及道路中心护栏受损。事故发生后,民警到达现场发现陈某某涉嫌酒驾将其带至贵阳市第六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4.8mg/100ml。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明区分局认定,陈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人车合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朱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筑公交鉴(理化)字【2020】386号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未取得驾驶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五)项的规定,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或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茂贤

                                               检察官助理 郭  进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989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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