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94********,汉族,专科毕业,贵州发展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村**组**号,现住贵州贵安新区大学**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贵安新区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执行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某某,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阳市贵安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2时55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贵C2****号小型轿车由大学城师大美食城出发沿思杨路往贵安新区大学城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工地宿舍方向行驶,行驶至贵安新区大学城思杨路明德学院路段处时,其车刮擦路缘石后碰撞道路设施,造成无人员受伤,绿化带、公安监控杆、路灯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管认定,陈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陈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6.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冉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酒精含量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一至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助理:何倩倩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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