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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匀检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2000********,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都匀市**镇**村**寨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都匀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0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无驾驶资格,2020年01月11日18时许,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贵D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墨冲镇906县道2公里加800米处与杨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交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34mg/100ml,随后交警将其带至都匀市贵医三附院由医护人员对其抽取血样,送至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经鉴定,结果为:223.36mg/100ml。

经都匀市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现场调查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监视居住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人员核查情况、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情况、相关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强制措施审批表及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医务人员资质复印件、鉴定委托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资质复印件、鉴定结论通知书、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听取被害人意见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鉴定意见: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图片;

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无驾驶资格,依法应当从重处罚;2.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依法应当从重处罚;3.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4.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5.已赔偿被害人损失,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驾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建议判处陈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仕娟

检察官助理:吴洵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家,电话1788526****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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