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58年2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9195802210614,苗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住长寨街道*村*组*号。
本案由长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5日,被告人陈某某无驾驶证驾驶车牌为贵JA**小型普通客车由长顺小关加油站往长顺县交警大队方向行驶。20时43分,该车行驶至X962长广线(长顺至广顺)0公里加100米(小地名:小关加油站)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带陈某某到长顺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并将血样送到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情况、查获经过、驾驶信息查询及车辆信息;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酒精呼气检测、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辩论笔录:现场查获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忆娴
检察官助理 徐珊珊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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