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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4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住雷山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雷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4日晚,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贵HN****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雷山县大塘镇新联村往雷山县大塘镇方向行驶,00时27分,行驶至雷山县**米处时,被雷山县公安局大塘派出所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血液乙醇含量达150.71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蒋竹英

2020年8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监视居住在家,联系方式:13618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起诉书八份和《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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